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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
    10/21
    被阅读:1530次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4]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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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的讲话精神和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要求,经研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5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其他城市每年3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

    二、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住建部门联合申报。试点城市应在城市重点区域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将供水、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排水等管线集中铺设,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解决“马路拉链”问题,促进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试点城市管廊建设应统筹考虑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建设里程应达到规划开发、改造片区道路的一定比例,至少3类管线入廊。试点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另行印发。


    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试点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四、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评价结果好的,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数10%给予奖励;评价结果差的,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五、各地财政、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

    (财办建〔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动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试点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一、试点申报评审流程

    (一)省级推荐。2015年,有意愿的省份可择优推荐1个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5年2月15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

    (二)资格审核。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核,于2015年2月下旬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名单。

    (三)竞争性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5年2月底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二、评审内容

    (一)资格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万。

    3.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长度不少于10公里。

    4.入廊管线不少于3类(含3类)。

    5.编制完成3年实施方案(含至少1年的项目运营期)。

    (二)竞争性评审

    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1.地方政府重视程度。省级、市级政府推进试点工作的意愿是否强烈,是否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将试点工作打造成可示范推广的样板工程,是否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

    2.目标任务合理性。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城市现有规划、布局在重点区域、具备开工条件(含在建);技术上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是否可行;是否具有完备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等附属设施。

    3.投融资模式创新性。包括投资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建设和运营成本核算是否清晰,建设和运营模式是否有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含管线单位合作模式),采取PPP模式部分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充分体现“以地方及社会投入为主”,地方财力是否可承受等。

    4.配套措施完整性。包括是否制定强制入廊政策、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合理分担政策、运营管理办法。是否有效进行标准体系建设、投入机制建设、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建设及其他制度机制建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力建设等。

    (四)配套措施。包括入廊政策、与管线单位签定的入廊协议、费用分担政策、制度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等配套性措施。

    终确定纳入试点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应批复实施方案,将批复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抄送省级财政、住建部门,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其他说明事项

    各省份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份提交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所有材料均通过信息平台上传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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